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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2022-10-24 05:37:12 暂无评论 135 企业SEO优化 陕西省   党建   经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院党委、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条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建活动所需资金,在院经费或党费中列支。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报和审批备案制度。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条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次数。

第六条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时,应当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院党委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全院性(院党委安排)的党建活动计划由党办负责编制,支部党建活动计划由各支部编制。

第七条各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于每年3月初报党办,党办汇总并进行初核,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党委批准备案。

第八条党组织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但支出标准有明确限额的项目不得突破上限。

第九条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展。

第十条党办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全院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和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规定标准,并根据上级标准适时调整。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级机关或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师资费,参照省级或当地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参照省级机关或我院公务租用车辆相关规定执行。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我院关于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党组织到常驻地(陕西省)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八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预算方案内,按院财务报销规定报帐(列清活动经费使用明细、附相关票据和已批准的活动申请报告、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等)。报销凭证要经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签字后报党办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再由财务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按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党支部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报院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院党委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对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违反八项规定,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院党委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通报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党费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奖金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和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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