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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你怎么看?

2021-10-22 13:53:25 暂无评论 174 网站技术问题 诱发   未成年人   犯罪

当前,因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突出,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已有一批学者就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及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但研究因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还较少,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够全面,没有系统地、深层次地探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和预防对策,另外,目前我国规范未成年人和网络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有些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尤其是在规范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实证调研,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我国当前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并结合网络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犯罪场理论,从网络立法和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立法两方面,系统深入地探讨预防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网络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身未成年人具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其中10至19岁的网民占26.7%,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相比2007年以来平均每年6个百分点的提升{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超过1.26亿人[1]。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赴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2}。课题组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10日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是在广东省地界犯罪的未成年人。课题组发放398份问卷,发放对象是人狱前为广州市户籍人员、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广州市务工人员三类人员,回收有效问卷397份,有效回收率为99.7%。经实证调研的统计数据显示,因网络诱发导致犯罪的有314人,占总体的79.1%,有83人犯罪与网络无关,其中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有240人,占60.5%,犯罪时不满16岁的有157人,占39.5%,可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犯罪年龄有降低趋势。从所有被调查的人狱青少年看,有21.9%的人上网时间为3年到5年,有13.5%的人上网时间超过了5年,有129人(占32.6%)上网频率为一天多次,有22.2%的人一天上网一次,可见,上网频繁程度对犯罪具有显著的影响{3}。另外,据2009年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统计数字显示,77.7%以上的在押未成年犯案发前不良行为积累至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与网络、网吧有联系[2]。上述数据表明,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上网人数剧增,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因网络诱发,因此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因网络诱发犯罪显得更加重要,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的特殊性  首先,网络的诱惑性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次,网络的虚拟性为人们提供了虚拟空间,人们可以以虚拟的身份跨越时空互相交流,在虚拟的空间人们的行为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以披着各种面具,其行为动机很难被发现,因此,网络容易诱发犯罪,大量诈骗案件也常常通过网络发生。再次,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未成年人很容易在网上获取各种不良信息,如暴力游戏、黄色视频甚至包括一些传授犯罪技能内容的信息。课题组针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397名在押未成年犯所作的实证研究数据表明:有54名未成年犯(占9%)的作案方法是通过网络获取的;有336人(占84.6%)认为在网上交往可以不需要诚实守信,可以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只有61人(占15.4%)认为在网上交往应当诚实守信。

  (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处于不成熟状态,缺乏抵御外界诱惑的生理机制,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对各种新生事物尤其对网络非常好奇,容易受到网络的不良信息影响,有些未成年人会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游戏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广东顺德区13岁网游少年阿超由于借显卡玩网络游戏被拒,竟举刀连捅好友20多刀,还天真地以为现实中的人可以像网络游戏中一样通过“补血复生”{4}有些未成年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浏览黄色网站,因各种色情诱惑实施、猥亵等犯罪;有些未成年人长期沉迷网络,由于没有经济收人,会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上网费用;有些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犯罪会有一定的恐惧心理,常常在网上邀约共犯结伙作案。课题组针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397名在押未成年犯所作的实证研究数据表明:有107人(占27.0%)认为浏览色情网站很正常,有166人(占41.8%)偶尔浏览色情网站;有52人(占13.1%)把网络作为联系共同作案人的平台,在网上邀约共犯;有102人(占25.7%)犯罪是为了获取上网费用,有113人(占28.5%)因暴力游戏的影响而导致犯罪。

  (三)网络诱发的“犯罪场”的作用  “场”是两个物体发生相互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媒介,为了把这个客观存在的媒介描述出来,人们提出了“场”。在物理学上有电场、磁场及引力场的概念,电场对电荷、磁场对磁体、引力场对具有质量的物体都有力的作用。在物理学中,引力是指具有质量的任何物体之间存在的吸引力,两物体在引力的作用下形成加速靠近的趋势。在地球上重力的吸引作用赋予物体重量并使它们向地面下落[3]102。万有引力就是由于物体具有质量而在物体之间产生的一种相互作用,任何有质量的物体都会产生引力场。引力场强度定义为E=F/m,其中,F是质量为 m的物体在场中受到的引力。牛顿经大量实验得出万有引力F=GMm/r2,故引力场强度E= GM/r2,这里M是发出引力场的物体质量,与引力场源有关,r是离该物体之距离,G是万有引力常数。由此可见,物体的质量M越大,引力场就越大;离场源物体的距离r越大,引力场就越小,正如物体离地球越远,物体受到地球的吸引力就越小。因此,要减小引力场的吸引力,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增大两物体间的距离;二是屏蔽引力场,使物体尽可能不受或少受引力场的影响,实践中人们可以用金属壳去屏蔽电磁场,电工穿上金属网罩后可以带电高压作业,正是因为金属网罩将很强的电磁场屏蔽在身体之外。  运用“场”的理论对犯罪学问题进行研究是自然科学对社会科学的贡献,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将“场”的理论引人犯罪学研究,提出了“犯罪场”的概念,以此分析犯罪原因,并在犯罪场中研究犯罪的预防对策。笔者认为,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也会诱发“犯罪场”,这种犯罪场会促使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笔者把这种场称之为网络诱发的“犯罪场”。笔者认为,网络诱发的犯罪场与“网络”本身有关,与其他犯罪场有显著的不同,其犯罪场的强度取决于网络中的不良信息量的多少,当未成年人持续或多次受到网络诱发的“犯罪场”作用,加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还不够成熟,在诱发犯罪的信息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达到临界状态时,就会激发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控制犯罪场。从以上分析的引力场理论可知,要减小网络诱发的“犯罪场”的强度,有两种有效措施:一是增大网络与未成年人间的距离,即减少未成年人上网次数和持续上网的时间,让未成年人与网络保持一定的距离;二是屏蔽网络中的不良信息,让未成年人不受有害信息的影响。

  三、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研制并使用过滤或屏蔽网络不良信息的软件  从以上分析可见,要减小引力场对物体的作用,可以过滤或屏蔽引力场,同样,要减小网络诱发的“犯罪场”的强度,就需要过滤或屏蔽网络的不良信息。网络上的信息是以数据进行传输的,这些数据以量子化的形式组合成一定类型的数据包,每一个数据包对应着一定的信息,通过开发研制能够识别这些数据包的软件,使这种软件具有强大的筛选、过滤或屏蔽功能,一旦发现不良信息的数据包,该软件便会自动地加以阻断并将不良信息拒之门外。可见,过滤或屏蔽网络不良信息的软件能够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因此,我国政府当前应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大力开发网络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和不良网站屏蔽软件,将开发研制网络过滤或屏蔽软件作为公益事业并免费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以便有效阻止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上网环境。

  (二)加强网络知识教育,适当控制上网  从上述犯罪场分析可知,要减小网络诱发的“犯罪场”的强度,就要让未成年人与网络保持一定的距离,即要减少未成年人上网次数和持续上网的时间。为此,首先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知识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网络有害信息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在接受网络服务时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学校、父母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上网,适当控制未成年人上网的次数和持续上网的时间,防止其沉迷网络,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浏览不良网页的行为,应正确引导,以培养未成年人识别和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的能力。学校应当将预防网络诱发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网络教育活动。其次,要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网络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人标志,严格履行进入网吧登记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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