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如金属、建筑、电气、保温、化工及油料等)、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其生产厂具相应质并应随货提供出厂合格证件和出厂检验报告(盖章的复印),由供应部门接收、保管。出厂证件和试验报告都应经质量管部门审核。
(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前均应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1) 出厂证件遗失。
2) 证件中个别试验数据不全,影响准确判定其质量时限。
3) 原证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时限。
4) 对原证件内容或可靠性有怀疑时。
5) 为防止差错而进行必要的复查或抽查。
6) 国家规程、规范规定需要检验者。
7) 施工合同中有检验规定要求者。
(3) 设备开箱检验由施工或建设(监理)单位供应部主持,由建设、监理、施工、制造厂等单位派代表参加,共进行。检验内容是:核对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数量等是否与供货清单一致,图纸资料和产品质量明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有无损坏等。
检验后做出记录。引进设的商品检验按订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对外委加工的成品的检查验收由委托单位负责。
(5) 施工中的各项检验,由工地委托试验室进行。试验及时将检验报告传递给工地保管。试验不合格者,应暂停施工停用该产品,并报质量和技术管理部门;重大问题应报告项目总工程师。
(6) 机组或送变电工程的启动试验应按电力行业的启动试和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7) 施工用检测、试验和计量工器具的管理应按国家或行业法规、规程和标准以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使用部门应制订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制度,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8) 施工机械应按出厂说明书和机械管理制度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检查试验,确保机械健康水平。
(9) 施工检验的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由试验室提交委托单位整理后交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汇集整理,列入工程移交资料或归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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