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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答:所谓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加强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所有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督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2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有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1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督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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