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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改方案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省政府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的工作重心转变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实现教育发展县域均衡化、学校管理规范化、教育设施标准化、教学手段现代化、教育质量优质化,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评价,全面考证的原则。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评估对象和评估结论单位,对每所学校进行整体评价、全面考证。坚持质性评估与量性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资料查阅、现场查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统计测算等多种评估方法,准确把握学校在全县同一层次中的均衡度。

(二)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坚持完善“督政”与“督学”相配套,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摸式,将评估的全过程与指导被评估单位落实责任、查找问题、全面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机统一起来,创新工作,加快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

(三)公平公正,实用有效的原则。将督导方案的制定、过程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严格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彰显督导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作用,增强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相对均衡,重在发展的原则。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中坚持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宏观评价学校的均衡状况。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区域发展的客观差异,特别关注工作中的进步和变化,总结推广先进学校的经验,积极引导薄弱学校加快自身发展,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缩小差别,逐步实现高位均衡发展的目标。

三、评估指标体系与等级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的指导下,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学校评估结果分别为四个等级:

优秀学校标准:评估要素达标率90%以上。

良好学校标准:评估要素达标率80%以上。

合格学校标准:评估要素达标率70%以上。

其他为不合格学校。

评估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评估当年适龄少儿入学率、巩固率未达到100%、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师严重违犯职业道德问题之一的学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次年重新评估)。凡自评不合格项目可以经过整改合格,但没有按期整改合格的学校均不得评估为优秀等次。

四、评估对象、时间

(一)评估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评估时间:xxxx年xx月底以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要撰写规范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义务教育指标的均衡状况(按一级指标分块撰写)、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办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设想。自评报告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xxxx年底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进行阶段性终结评估。xxxx年对阶段性终结评估没有合格的单位进行评估,同时,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转为常规督导评估工作,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以促进教育的全面、协调和高位均衡发展。

五、评估程序

1、被评估单位汇报均衡教育情况,回答评估组成员的有关提问;

2、查阅与评估指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进行问卷调查。

4、评估组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评估指标的达到度进行综合评议。

5、反馈评估结果及整改重点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

6、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起草督导评估报告,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向接受评估的单位印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评估报告书》,同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果应用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乡级政府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改进教育工作策略,促进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学校应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本方案规定的督导评估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评估结果作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的重要条件;达到优秀等次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监测水平居前列的学校,确认为“兴山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单位”。

(四)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促进社会和公众对义务教育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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